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施行後,根據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3條」明定,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請求權時效,從5年變為10年。「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」臉書專頁今天下午,針對公務員退撫給與請求權的相關時效規定適用說明如下。
一、在「退撫法」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,且其時效已在同年6月30日(含該日)以前完成者,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,其請求權即已消滅。
二、「退撫法」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,惟其時效於同年6月30日(含該日)以前尚未完成者,自同年7月1日(含該日)起,適用「退撫法」;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;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。
三、在「退撫法」107年7月1日施行以後發生者,應適用「退撫法」;其時效期間為10年。